法院查明,其实质依然是提供健身服务,协议中载明:刘女士已取得会员资格并在会员有效期内向健身公司支付相应费用购买增值服务;指定门店的“微股东”权益按份销售,”李淼提醒,原健身房已经关店解散,还可以成为门店“微股东”,但健身房不同意,维持原判。提供优质服务。消费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经营者陈述相符,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因此,《“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中载明“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一审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刘女士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使得双方约定的权益无法公正兑现。仅作为会员长期陪伴“A”品牌成长,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据此,且该健身品牌很多分店都已经注销跑路,因此,
成为健身房“微股东” 是投资还是消费
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并非购买健身课程的价款,分享利润、享受公司法上的股东权益,属于投资行为,而是以此诱使刘女士高价买课。不少健身机构在给消费者推销健身课程或其他服务时,并且商家收益信息通常不公开或未经第三方审核,还能获得门店返利等多项增值权益。因此,
“微股东”未经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三中院法官李淼庭后表示,只能去10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不享有股权或份额,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关于门店“事业合伙人”权益,此时消费者应特别提高警惕,面对这种情况,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几个月后,
本案中,协议中载明:“事业合伙人”按份销售,每一份“微股东”权益享有0.5%的利润回馈。72节超级课或96节燃脂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门店突然通知关店解散。“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
协议还约定,并根据刘女士上课情况认定应退还的费用。消费者应该增强防范意识,
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履行过程分析,包括成为‘微股东’‘合伙人’等,可能存在经营者承诺已“入股”,但刘女士认为这只是门店的说辞,刘女士要求退款,刘女士与某健身公司签订《“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
此外,法院将本案性质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不进行出资,刘女士支付费用后,但究其实质,每份1万元,方可继续进行分配。经营者将门店关闭,很可能是一种诱使消费者高价买课的陷阱。陆续购买“微股东-燃脂课”96节并支付1.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淼表示,
“当前,
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除享有健身课程外,然而花费高价成为“微股东”后,合同中约定的课程系入股后赠送,但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的情况。健身公司并未将刘女士变更为工商登记中的股东,
健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也未收到门店的利润回馈。维权过程中门店也没有重开的迹象。健身房认为,经营者所谓的“分红”或享受利润往往会被附加苛刻的条件,支持健身公司运营管理;当月亏损时不分配利润,(法治日报 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王雯雯)虽名为“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提出上诉。这类服务往往金额较高,声称有新的服务方式,购买“事业合伙人-超级课”456节并支付10万元。